首页 > 玄幻魔法 > 春秋到清朝 > 均田制

均田制(1/2)

目录
好书推荐: 瘾婚试爱,总裁的心尖宠 末日之老祖要养娃 异界最强枪王 天地武魂 悲鸣七域:开挂修炼成帝 两界偷渡走私商 聊斋秘闻鬼魅传说与未解之谜 我在异世闯江湖 股神传说之崛起 说好的治愈,你致郁刀子发遍全球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西魏权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鱼符,之后名存实亡。

概念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虽然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但均田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旧地主阶级(世家大族)的利益。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产生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冯太后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唐代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乱之后农业受到严重的破坏,到贞观年间却十分富足,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隋唐均田制之特别在于北朝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奴婢人数亦无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亩,以四牛为限,共240亩,比贫农所得80亩,多出两倍,由此可推知当日土地应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只,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产之目的,同时能靠牛只和奴婢的名义获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贵族阶级,从而保障他们利益减低他们对新政的抗拒。

隋则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于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亩。后人推测此乃因人口日众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还田年岁分别比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况出现。而宽乡、狭乡之行政区设立更可以证明在当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开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才受田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田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几无一户。

钱穆《国史大纲》:“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均田制的产生

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发展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5、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授桑田或麻田20亩。

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为变质。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隋唐均田制之特别在于北朝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奴婢人数亦无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亩,以四牛为限,共240亩,比贫农所得80亩,多出两倍,由此可推知当日土地应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只,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产之目的,同时能靠牛只和奴婢的名义获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贵族阶级,从而保障他们利益减低他们对新政的抗拒。

隋则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于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亩。后人推测此乃因人口日众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还田年岁分别比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况出现。而宽乡、狭乡之行政区设立更可以证明在当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开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才受田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田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几无一户。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钱穆《国史大纲》:“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均田制的产生

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发展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5、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授桑田或麻田20亩。

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为变质。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研究

两极世界理论分析指出,唐代的均田制在制度本身上比隋代的均田制完备得多,但是从均田制对解决土地集中问题的立法本意及授田对象、推行方式、推行效果看,唐代的均田制落后于隋代的均田制。[2]

性质

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

1、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

2、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

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实施范围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授田数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TLF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授田数对比

男丁

妇人

奴婢

北魏

露田80亩(正田40+倍田40)+桑田20

露田40亩(正田20+倍田20)+麻田5亩

同良民

每三人一亩

露田60亩

(正田30+倍田30)

北齐

露田80亩+桑田(无则麻田)20亩

露田40亩

口分田80亩+世业田20亩

隋世祖即位后废止

废止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书页 目录
新书推荐: 异世尚存 大领主的奋斗 昦天神帝 傲世琼霄 无敌从狂暴吞噬开始 变成精灵了怎么办 异界之神魂大帝 神农女帝 死神的一百个任务 这妖精好上头
返回顶部
document.write ('');